
为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强化其警示教育震慑作用,有效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达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现将汉寿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理的一起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予以公开。
马某忠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案
【基本案情】2024年11月28日,汉寿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渔政执法人员在沅水南岸开展执法巡查时,发现当事人马某忠正在沅水西洞庭湖岩汪湖镇龙口段水域(N:28.926988,E:112.000770)中使用禁用渔具钩刺耙刺(俗称锚钩、甩钩)进行捕捞作业。11时20分许,马某忠被执法人员当场制止并查获。经调查,当事人马某忠在西洞庭湖龙口水域使用海杆加挂2枚锚钩进行捕捞作业,捕获鲤鱼、翘鱼、鲶鱼各1尾,经称重共计2.25千克。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马某忠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汉寿县农业农村局责令马某忠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5年1月20日作出没收渔获物2.25千克(无害化处理)、罚款人民币2100元的行政处罚。
来 源:汉寿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编 辑:傅莹莹
一 审:刘晓燕
责编:傅莹莹
来源:汉寿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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